甘肅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甘肅省財政廳關于進一步加強仲裁委員會仲裁收費管理有關事項的通知
- 時間:2023-10-24
- 點擊:0
- 來源:
甘發改價格〔2023〕537號
省司法廳:為進一步規范并加強我省仲裁收費管理,促進仲裁事業健康發展,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仲裁委員會可向申請仲裁的當事人收取仲裁費用。我省按照行政事業性收費管理的仲裁委員會仲裁收費,應嚴格按照《仲裁委員會仲裁收費辦法》(國辦發〔1995〕44號)相關規定執行。仲裁費用包括案件受理費和案件處理費。
(一)案件受理費標準由仲裁委員會在國家規定的幅度內自行確定,報省發展改革委核準。案件處理費按照實際支出收取。仲裁收費應使用甘肅省非稅收入統一票據,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并接受省級價格、財政部門監督。
(二)特殊情況的仲裁案件受理費收取標準:
1.各類權屬登記及確認合同效力、解除合同、撤銷合同等不涉及爭議金額的仲裁請求,案件受理費按登記標的物價值或者合同標的額計算。
2.仲裁請求為轉移標的物占有但不涉及所有權變動的爭議,仲裁費用以標的物價值為計算依據,案件受理費減半收取。
3.仲裁請求為確認仲裁條款效力、交付文件資料、提供證書等材料,收取案件受理費人民幣1000元。
4.其他沒有爭議金額或者無法確定爭議金額的,仲裁委員會根據爭議所涉及權益的具體情況確定案件受理費。
(三)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仲裁委員會申請緩交、減交或者免交仲裁費用:
1.符合當地政府規定的最低生活保障對象的當事人;
2.按規定接受法律援助的當事人;
3.仲裁委員會認為確有困難的當事人。
二、選擇轉為經營服務性收費管理的仲裁委員會,應按程序向省財政廳、省發展改革委提出申請,經省財政廳、省發展改革委同意后實施。仲裁收費標準應按照實際支出收取,實行明碼標價,并嚴格按照企業財務制度執行財務收支管理,依法納稅。
三、仲裁委員會應加強仲裁收費管理,嚴格執行明碼標價制度,在收費場所顯著位置或網站首頁公示收費項目、收費標準、服務內容、監督舉報電話等信息,廣泛接受社會監督。價格主管部門、司法行政部門要配合市場監管部門加強監督檢查,嚴厲查處亂漲價、巧立名目亂加價等價格違規違法行為。
四、本通知自印發之日起執行,期間如遇國家政策調整,按照國家政策執行。原《甘肅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甘肅省財政廳關于印發<甘肅省仲裁委員會收費管理辦法>的通知》(甘發改規范〔2017〕2號)廢止。
甘肅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甘肅省財政廳
2023年10月10日
上一篇:沒有了